六、辨法析理明真谛——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关系
46、为什么说“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伪命题?
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有一些人总认为党的领导和法治是难以兼容甚至是相互排斥的,并就此提出所谓“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对这个问题,如果回答党大,就会被质疑依法治国的真实性;如果回答法大,就会被质疑党领导一切的正确性。因此,习近平总书记一针见血地指出:“‘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政治陷阱,是一个伪命题。”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决不能含糊其词、语焉不详,必须讲清楚、讲透彻,做到正本清源、明辨是非。
党和法的关系是一个根本问题。历史和实践证明,党和法的关系处理得好,则法治兴、党兴、国家兴;处理得不好,则法治衰、党衰、国家衰。当年,苏共垮台和苏联解体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西方势力的鼓动下,从宪法中取消了关于苏共领导地位的规定,结果苏共领导成了“违宪”,最后只能解散,亡党亡国。这个教训极其深刻。在社会主义国家,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党和法不存在谁大谁小的问题,不能简单比较。少数人别有用心地炒作这一命题,其“醉翁之意不在酒”,实质是把党的领导和法治割裂开来、对立起来,最终达到否定、取消党的领导,否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这种观点在思想上是错误的,在政治上是十分危险的。
在我国,党和法、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不是对立的,而是高度统一的。我国法律充分体现了党和人民意志,我们党依法执政、依法办事,这个关系是相互统一的关系。党既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也领导人民实施宪法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这是我们党深刻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正反两方面历史经验特别是“文化大革命”惨痛教训之后得出的重要结论,是我们党治国理政必须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要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这既是加强党的领导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任务。
党和法的关系是政治和法治关系的集中反映。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这是我们的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最大的区别。离开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建不起来。对于那些故意“挖坑”、“设陷阱”的形形色色论调,一定要有战略定力,旗帜鲜明地宣示政治立场、表明政治态度。要始终坚持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集中统一领导,健全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通过法治保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效实施。
如果说“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伪命题,那么对各级党政组织、各级领导干部来说,“权大还是法大”则是一个真命题。我们说不存在“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是把党作为一个执政整体而言的,是就党的执政地位和领导地位而言的,具体到每个党政组织、每个领导干部,就必须服从和遵守宪法法律,就不能以党自居,就不能把党的领导作为个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挡箭牌。这个界线一定要划分清楚。各级党政组织、各级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是上下左右有界受控的,不是可以为所欲为、随心所欲的。要把厉行法治作为治本之策,把权力运行的规矩立起来、讲起来、守起来,真正做到谁把法律当儿戏,谁就必然要受到法律的惩罚。
我们党作为世界上最大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要掌好权、执好政,更好把14亿多人民组织起来、动员起来,必须高度重视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规治党,不断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我们既要理直气壮、大张旗鼓地讲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更要旗帜鲜明、毫不动摇地讲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坚定不移走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条康庄大道。
47、如何理解“改革和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
回顾40多年波澜壮阔的改革开放大潮,有两条脉络清晰可见:一是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行改革开放,逐步冲破计划经济体制束缚,走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道路,创造了40多年经济快速发展的奇迹;二是坚持保障人民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治,不断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走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创造了40多年社会长期稳定的奇迹。40多年来,改革和法治像两个轮子,共同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滚滚向前。
改革和法治总是相辅相成、相伴而生。在人类发展史上,改革总是一马当先,冲破束缚生产力发展的旧的体制和制度;变法则紧随其后,建立适应生产力发展的新的体制和制度。中国历史上的历次变法,基本上都是遵循从变旧法、改旧制到立新法、施新政的改革模式。从战国时期商鞅变法、宋代王安石变法到明代张居正变法,莫不如此。我国1978年以来的改革开放,也可以说是古今中外历史上覆盖人口最多、持续时间最长、取得成就最大的一次“变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揭开了新时期改革开放的大幕,也开启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新篇章;1992年邓小平同志的南方谈话及其后召开的党的十四大和十四届三中全会,明确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方向,同时推动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的确立;2012年党的十八大及其后召开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作出了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的决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成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正因如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这就是我们说的改革和法治是两个轮子的含义。”
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如何进一步正确处理好改革与法治的关系呢?对此,习近平总书记特别指出:“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这一重要论述提出了处理改革和法治关系的两项重要原则:一是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二是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遵循这两项原则,要做好以下3个方面工作: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要及时上升为法律;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和废止;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
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要及时上升为法律。比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先后提出“加快资源税改革,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2016年12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环境保护税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2015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修改立法法,把享有地方立法权的主体扩大到所有设区的市和自治州。
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和废止。不能让一些陈旧过时、保守僵化的法律条款成为改革的“拦路虎”、“绊马索”。比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把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逐步改为认缴登记制。2013年12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修改公司法,取消了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再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2013年12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作出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
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改革既非“法外之地”,更非“法律禁地”,既不允许随意突破法律红线,搞所谓“良性违法”改革,也不允许简单以现行法律法规没有依据为由,否定改革或迟滞改革,要按照立法程序作出授权。党的十八大之后,立法授权日益成为一项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相统一的立法方式。无论是上海、天津、广东、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法院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等,都是经党中央批准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暂时停止或调整某些法律条款的实施,允许试点地区先行先试,形成能复制、可推广的成功经验和有效制度后再修改法律。这些年来的实践证明这种方式是有效的。
征程万里风正劲,重任千钧再奋蹄。在新时代的改革开放大潮中,我们要正确处理好改革与法治的辩证统一关系,始终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着力实现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度融合,更好发挥改革和法治的双轮驱动作用,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势不可挡的磅礴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