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台海外统战工作方针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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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前海外统战工作的主要任务 海外统战工作是面向台湾、香港、澳门和海外华侨华人、海外留学人员的工作。内容是以“统一祖国、振兴中华”为目标,致力于港澳的长期稳定、繁荣和发展;深入开展反分裂、反“台独”斗争,形成全体中华儿女共同致力于实现祖国完全统一的政治局面,促进海峡两岸关系的健康发展;最广泛地团结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和国外侨胞,促进改革开放,支持祖国的现代化建设,促进国际间的友好交往与合作。 对台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争取“在一个中国的原则下,正式结束两岸敌对状态”,在两岸直接“三通”方面有新的突破;支持和引导岛内统一力量和海外华侨华人的反独促统运动,遏制“台独”势力和台湾当局在国际上制造“两个中国”、“一中一台”的活动;做好台湾人民、各党派团体及各界人士的工作,推动两岸的经济、学术、文化、科技、体育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加快祖国统一大业的进程。 港澳统战工作的任务是:了解情况,广交朋友,宣传政策,协调关系,化解矛盾,争取人心。主要工作是按照“一国两制” 方针、香港、澳门《基本法》和党对港澳工作的方针政策,支持、配合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依法施政,为实践“一国两制”服务,保障“一国两制”顺利实施;发挥港澳对台湾的中介示范作用。 海外华侨华人、海外留学人员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保护华侨和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广泛团结海外华侨和归侨、侨眷;鼓励和推动海外留学人员以适当方式归国和为国服务;增进同海外新老侨社和外籍华人的友好情谊,发展与各国人民的团结友好和合作交流。 二、“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科学涵义 “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政府对祖国统一的一项长期不变的基本国策,它包括以下内容: (1)一个中国。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央政府在北京。这是举世公认的事实,也是和平解决台湾问题的基础和前提。中国政府坚决反对旨在分裂中国主权和领土完整的言行,反对“两个中国”、“一中一台”或“一边一国”,反对一切可能导致“台湾独立”的企图和行径。 (2)两制并存。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大陆的社会主义制度和台湾、香港、澳门的资本主义制度,实行长期共存,共同发展。祖国统一后,台湾、香港、澳门的现行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同外国的经济、文化关系不变。诸如私人财产、房屋、土地、企业所有权、合法继承权等,一律受法律保护。 (3)高度自治。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台湾、香港和澳门建立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中央政府和特别行政区是中央和地方关系。中央不干预特别行政区的具体事务。统一后,台湾拥有在台湾的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党、政、军、财都自行管理。可以同外国签定商务、文化协定,享有一定的外事权,可以有自己的军队。 (4)和平谈判。通过接触谈判,以和平方式实现祖国统一,是全体中国人的共同心愿。为结束敌对状态,实现和平统一,两岸应尽早接触谈判。但中国无义务对任何图谋分裂中国的行动作出放弃使用武力的承诺。 三、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台湾是中国的第一大岛,位于祖国东南沿海的大陆架上,是中国神圣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台湾自古即属于中国。台湾古称夷洲、琉球。中国人民早期开发台湾的时间可以上朔到一千多年以前。三国时吴人所著的《临海水土志》对此就有所著述。公元3世纪和7世纪,三国孙吴政权和隋朝政府都先后派万余人去台。进入17世纪以后,中国人民在台湾的开拓规模越来越大。至公元1893年(清光绪19年)时,总数已达到50.7万余人。他们带去先进的生产方式,大大加速了台湾整体开发的进程。台湾社会发展始终延续着中华文化的传统。 中国历代政府在台湾先后建立了行政机构,行使管辖权,早在公元12世纪中叶,宋朝政府即已派兵驻守澎湖,将澎湖地区划归福建泉州晋江管辖。元、明政府在澎湖都设有行政管理机构“巡检司”。1684年(清康熙23年)设“分巡台厦兵备道”及“台湾府”,隶属福建省管辖。此后,逐步在台湾扩增行政机构,加强对台湾的治理。1885年(清光绪十一年),清政府正式划台湾为单一行省,任刘铭传为首任巡抚。 17世纪初,荷兰殖民者侵入台湾。不久,西班牙人侵占了台湾北部和东部的一些地区,后被荷兰人赶走,台湾沦为荷兰的殖民地。1662年2月,郑成功从荷兰殖民者手中收复了中国领土台湾。1840年鸦片战争后,西方列强逼迫中国开放通商口岸,19世纪60年代,台湾的部分地区相继开港。1874年4月,日军入侵台湾。1884—1885年中法战争期间,法军进攻台湾,战后法军被迫撤出。1894年(清光绪20年),日本发动了侵略中国的“甲午战争”。翌年,清政府战败,在日本胁迫下签订丧权辱国的《马关条约》,割让台湾。此后,两岸中国人民为反对日本侵占台湾,进行了英勇不屈的斗争。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1943年12月1日,中、美、英三国签署的《开罗宣言》指出,“要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土地,例如满州、台湾、澎湖列岛等归还中国。”1945年7月26日,中、美、英三国(后苏联参加)签署的《波茨坦公告》又重申:“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同年8月15日,日本宣布投降。10月25日,同盟国中国战区台湾省受降仪式在台北举行,受降主官代表中国政府宣告:自即日起,台湾及澎湖列岛已正式重入中国版图,置于中国主权之下。至此,台湾、澎湖列岛重归于中国主权管辖之下。 四、中国政府解决台湾问题的基本方针 解决台湾问题、实现国家统一,是全中国人民一项庄严而神圣的使命。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为之进行了长期不懈的努力。 五、中国共产党关于发展两岸关系、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进程的八项主张 1995年,江泽民同志就发展两岸关系、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进程提出八项主张: 六、我国政府为推动两岸关系的发展所采取的措施 为了实现两岸人民正常往来和国家统一,中国政府在提出和平统一主张的同时,采取了一系列推动两岸关系发展的措施: 政治方面:调整有关政策措施,化解敌对情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不再追诉去台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犯罪行为。 七、两岸和平统一“更寄希望于台湾人民” 实现台湾与祖国大陆的和平统一,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心愿。而这一愿望的实现则有赖于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努力,2300万台湾同胞更是责无旁贷。“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方针要得以真正实现,不能没有台湾人民的努力和积极支持。台湾同胞具有光荣的爱国主义传统,一百多年来,在反对外国侵略、维护国家主权领土的斗争中,始终同祖国大陆人民并肩战斗,在两岸处于暂时分离状态下,台湾同胞为发展两岸关系、奠定和平统一基础同样作出了不懈努力。 八、党和政府关于用和平的方式实现两岸统一,同时不承诺不使用武力的主张 用和平的方式解决台湾问题,符合国家、民族和台湾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我们坚定不移的方针。然而,每一个主权国家都有权采取自己认为必要的一切手段包括军事手段,来维护本国主权领土的完整。中国政府在采取何种方式处理本国内部事务的问题上,并无义务对任何外国或图谋分裂中国者作出承诺。 江泽民同志在1995年春节对台重要讲话中,明确宣示了“努力实现和平统一,中国人不打中国人”的原则立场,指出:我们不承诺放弃使用武力,决不是针对台湾同胞,而是针对外国势力干涉中国统一和搞“台湾独立”的图谋的。总之,不承诺不使用武力,正是为了达到不使用武力的目的,促进和平统一早日实现。 九、现在最大的统一战线问题是台湾归回祖国问题 台湾问题是中国内战遗留的问题,完全属于中国内政。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政府一直把实现台湾与祖国大陆的统一,作为自己神圣的历史使命,并根据国内外形势的变化,适时制定、实施和发展对台方针政策。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首次以“台湾回到祖国怀抱,实现统一大业”代替了“解放台湾”的提法。1979年9月1日,邓小平在听取第14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情况汇报时指出:“现在最大的统一战线问题,是台湾归回祖国、实现祖国统一问题。”把祖国统一问题与统一战线直接联系起来,凸显了新时期统一战线的爱国主义性质。从那时起,为祖国统一服务成为新时期统一战线的光荣职责。 统一战线的本质是大团结、大联合,其根本任务是争取人心、凝聚力量。之所以说最大的统一战线问题是台湾归回祖国,就是说尽早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的完全统一是统一战线的根本任务。在党中央2000年召开的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江泽民同志再次明确指出,“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的完全统一,需要发挥党的统一战线的优势和作用。”当前,我国已顺利恢复对香港、澳门行使主权。早日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完全统一,成为全体中华儿女的共同心愿。几年来,台湾局势发生了很大变化。民进党上台执政后,解决台湾问题面临着更加严峻复杂的局势。我们坚持“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方针,力争和平解决,同时绝不承诺放弃使用武力。我们要通过卓有成效的统一战线工作,最大程度地密切两岸人民的关系,最大范围地团结台湾各族、各界和各阶层一切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力量,最大限度地争取台湾民心。要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各有关人民团体以及港澳同胞、海外侨胞的作用,做好台湾人民的工作,促进两岸学术、文化、体育、科技交流和各方面关系的全面发展,深入开展反对“台湾独立”等各种分裂活动的斗争,为早日实现祖国完全统一创造条件。 十、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基础上形成反对分裂、反对“台独”、促进祖国统一的政治局面 “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对台工作的基本方针。“一个中国”原则是这个基本方针的核心。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在国际上代表中国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中国人民不但反对任何“台湾独立”的言行,也同样反对“分裂分治”、“两国论”、“一边一国”等违背一个中国原则的言行。我们按照“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方针,大力推进两岸经济合作、人员往来和各项交流,坚持反对分裂、反对“台独”,为促进台湾问题的解决进行不懈的努力。 十一、在实现祖国完全统一的进程中充分发挥统一战线的优势和作用 早日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完全统一,是中国共产党的庄严使命,也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愿望。同解决香港、澳门问题相比,台湾问题更复杂,解决起来难度更大。江泽民同志在第十九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指出:“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的完全统一,需要发挥党的统一战线的优势和作用。” 十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主要内容 香港基本法的内容十分丰富,除了保证香港的资本主义社会政治经济制度、生活方式50年不变,法律基本不变外,还赋予香港特区政府高度的自治权主要包括: (1)独立的行政管理权,香港特区政府的各级官员,由香港居民担任。 (2)立法权。香港特区可根据香港的实际情况和需要,独立制定和颁布法律。 (3)独立的司法权。香港的司法、执法部门不受中央政府有关部门的领导、影响和干扰。 (4)终审权,即案件的最终审判权力。香港终审法院对香港所有的案件具有最终审判权力。 (5)财政独立。香港的一切收入全归香港留用,不须向中央政府缴纳财政收入和利税。 (6)独立的关税和经贸政策,自行发行货币,自行管理出入境口岸。 香港是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一个高度自治的特别行政区,不是一个独立的政治实体,所以,有一些涉及中央层面的事务,必须由中央人民政府处理,主要包括: (1)国防事务,由中央人民政府负责,中国人民解放军在香港派驻部队,守卫边防。 (2)外交事务,由中央人民政府负责,外交部在香港设立机构,处理外交事务。 (3)在国家或香港地区进入紧急状态时,如战争或动乱,中央政府可发布命令将全国性的有关法律在香港实施。 (4)香港特区的行政长官和香港政府的主要官员,在香港通过协商和选举产生后,必须报经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5)香港基本法的解释权在全国人大常委会。 (6)香港基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7)香港的涉台问题,凡属涉及国家主权和两岸关系的事务,由中央人民政府安排处理,或由特区政府在中央人民政府指导下处理。 十三、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于1993年3月21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澳门基本法除了保证澳门的资本主义社会政治经济制度、生活方式50年不变外,还赋予澳门特区政府高度的自治权,主要包括: (1)独立的行政管理权。澳门特区政府的各级官员,一律由澳门居民担任。 (2)立法权。澳门特区可以根据澳门的实际情况和需要,独立制定和颁布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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